中華民國96年06月29日衛署食字第0960404383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2年08月20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146號令修正 第 一 條 本
中華民國96年06月29日衛署食字第0960404383號令發布
中華民國102年08月20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146號令修正
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。
第 二 條 本標準所稱免洗筷,係指以竹或木為塬料經加工製成后,不再經洗滌即可供使用之筷子,為一次性使用者。
第 叁 條 免洗筷不得有不良變色、異臭、異味、污染、發霉、蟲蛀、含有異物或纖維剝落。
第 四 條 免洗筷中二氧化硫殘留量應為五00ppm以下。
第 五 條 免洗筷中不得檢出含有過氧化氫及聯苯等成分。
第 六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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